《中朝互助條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是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於1961年7月11日在北京簽訂的。該條約還規定在未經雙方就修改或者終止問題達成協議以前,將一直有效。鑒於繼續執行《中朝互助條約》將嚴重損害中國的核心利益,中國政府有必要立即廢除(終止或停止施行)該條約,理由如下:
一、朝鮮嚴重違反《中朝互助條約》
朝鮮無視中國和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分別在2006年10月、2009年5月和2013年2月多次進行核試驗,其中第三次核試驗是在中國人民歡度春節期間、中國黨政領導交接的時間段,不顧中國的耐心勸阻,在緊鄰中國領土的中朝邊境地區實施的。
朝鮮的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東北亞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引起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和一致譴責。聯合國安理會於2013年3月7日作出了「關於朝鮮第三次核試驗問題的第2094號決議」,對朝鮮進行核試驗進行強烈譴責並對朝鮮進行迄今為止最嚴厲的制裁。中國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投了贊成票,第2094號決議最終得以一致通過。
朝鮮的這些行為也嚴重違反了《中朝互助條約》第一條規定的「締約雙方將繼續為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而盡一切努力」之精神,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引起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強烈反感。
朝鮮進行核試驗還違反了《中朝互助條約》第四條「締約雙方將繼續對兩國共同利益有關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進行協商」的規定。
中國為了維護東北亞的穩定首倡「六方會談」等機制,朝鮮在未與中國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多次宣布退出「六方會談」,而且不顧中方一再勸阻多次核試,嚴重違反了《中朝互助條約》,致使該條約無法繼續履行。
二、繼續履行《中朝互助條約》將使中國被捲入戰爭的巨大危險
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部於5日發表聲明稱,朝方將於11日開始,宣布《朝鮮停戰協定》「完全無效」。朝鮮單方面宣布《朝鮮停戰協定》無效的行為,使東北亞局勢急劇緊張,戰爭一觸即發。
《朝鮮停戰協定》規定:「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及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前,一直有效」。
在過去的60年中,《朝鮮停戰協定》在保障朝鮮半島的和平,緩和朝鮮和韓國雙方的敵對戰爭狀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該協定的達成,中國政府和人民曾經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做出了巨大的犧牲。朝鮮單方宣布《朝鮮停戰協定》完全無效的行為,完全無視中國政府和人民為朝鮮半島停戰和維持東北亞穩定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犧牲,也給本來就不穩定的朝鮮半島局勢帶來更嚴重的後果,給我國的國家安全以及世界和平的維護帶來巨大的威脅。
朝鮮的以上行為,使戰爭一觸即發。根據《中朝互助條約》第二條:「一旦締約一方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或者幾個國家聯合的武裝進攻,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中國如果繼續履行《中朝互助條約》,勢將被捲入新的朝鮮戰爭。
三、朝鮮方未履行《中朝互助條約》義務《中朝互助條約》生效以來,朝鮮並沒有履行條約
義務。《中朝互助條約》第二條規定「一旦締約一方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或者幾個國家聯合的武裝進攻,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該條約簽訂後,中印邊境戰爭和中蘇珍寶島戰爭及中國對越自衛反擊戰的過程中,朝方都沒有對華提供軍事、物資等方面的支持。
朝鮮不履行《中朝互助條約》的義務,只享受條約所帶來的援助;相比之下中國根據該條約,長期以來對朝鮮提供了巨大的援助,而沒有享受到條約規定的權利。所以,實際上現在《中朝互助條約》已經成為中國單方面承擔條約義務,而朝鮮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成為一個違反平等、公平、互助原則的不平等條約。
四、廢除《中朝互助條約》符合國際法原則
對於朝鮮這些嚴重違反《中朝互助條約》的行為,依據國際法「對不履行者不必履行」的原則,中國政府應當廢除(終止或停止施行)該條約。
鑒於朝鮮一再違反《中朝互助條約》,破壞了該條約履行的基礎,注意到朝鮮不顧中國和國際社會的一致反對和譴責,採取了一系列加劇了朝鮮半島局勢的緊張狀況的行為,使新一輪戰爭的危險迫在眉睫,危及中國的核心利益和東北亞,乃至世界和平,考慮到廢除《中朝互助條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四款的規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職權批准和廢除中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立即啟動廢除《中朝互助條約》程序。
(作者楊宇冠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郭旭、王志慧為該校博士生及碩士生)
